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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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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严重污染江河被判罚三千万
多名责任人获刑并处罚金
王颖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公布了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公布四起环境保护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各相关责任人依次获刑。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根据该解释,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宣告缓刑。(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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