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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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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3-023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4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38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预案已经2013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5月2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586,56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共计派发股利23,462,640元。另外,2012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0.036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29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2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64-3631386

联系传真:021-31215599-5870

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张姗姗

邮政编码:23716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600496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编号:临2013-02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精工”)近日收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244000504,资格有效期3 年。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广东精工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三年内(2012年至2014年)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事项对公司业绩将产生有利影响。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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