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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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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方韡

 联系电话:(010)6555681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拥有一支业绩卓越、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他们在金融领域平均拥有超过二十年的从业及管理经验,均为业内知名专家,具有创新的管理理念及全面的操作经验。近年来,在这支优秀管理团队的带领下,中信银行秉承“坚持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追求滤掉风险的利润”、“追求稳定增长的市值”和“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经营管理理念,积极发展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国际业务、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汽车金融业务、托管业务、信用卡业务和私人银行业务等,并拥有一流的对公客户服务能力,领先同业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物流融资业务和资金资本市场业务,极具创新能力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及特色鲜明的零售银行发展战略享誉业界。

 中信银行的业务辐射全球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国近600 家分支机构战略性地分布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内陆的经济中心城市。16000多名员工为客户提供最佳、高效、综合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及优质、便捷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等电子银行服务。享誉海内外的中信品牌及独具优势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着中信银行的发展。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的战略合作将使中信银行在零售银行、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如虎添翼。中信银行已经建立了独立、全面、垂直、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追求滤掉风险的效益,不断提升量化风险的技术能力,以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风险管理要求为目标,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近几年来,中信银行信贷资产不良率大大低于上市银行的平均水平,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凭借业务的快速发展,优秀的管理能力、出色的财务表现和审慎的风险控制,中信银行近年来的成就广获业界认同,并深受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肯定。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2008 年全球市值500 强企业排行榜中,中信银行首次入榜即排名第260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08 年度“世界1000 家银行”排行榜中,中信银行一级资本排名位居第77 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评出“全球2008 年金融品牌价值500 强” 排行中,中信银行的品牌价值排在第99 位,傲然迈入百强行列。在中国《银行家》杂志推出的《2007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显示,中信银行在2007 年全国性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和2007年全国性商业银行财务评价排名中均获得第五名。同时,中信银行整体品牌形象获得“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年度最受尊敬银行”、“中国金融营销奖”之“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运行保障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不仅如此,中信银行在专业领域还获有“亚洲十佳商业银行最佳公司业务奖”、“2007 年度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2008 年度中国CFO 最信赖银行大奖”、“最佳财富管理奖”、“最佳理财品牌塑造奖”、“年度最佳人民币理财银行”、“2008读者最关注的零售银行”、“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做市交易量最大做市商”、“年度最佳风险控制银行”、“中国股票组合管理最佳私人银行奖”、“2008 年度最具投资能力私人银行”、“最佳发卡银行奖”、“中国最佳呼叫中心”、“金融行业十大最佳雇主”等奖项和称号。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博士,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2年2月至1993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法规处干部、副处长、处长;1993年9月至2001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信贷一部副主任、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6年3月至2006年4月,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9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朱小黄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中国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8 月至1993 年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10 月至1997 年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1 月至1997 年1 月,在瑞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已托管2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725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010)83571910

 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3]431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0198。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5月2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募集对象

 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与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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