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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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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1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未通过的议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5月17日(星期五)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5,368,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2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6.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7.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8.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12,421,388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9.关于公司2013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回避表决,与此同时,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12,351,088股赞成,70,3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0.关于《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1.关于公司聘请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2.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3.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公司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所获得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是否当选
张志635,368,675100%
赵连陟635,368,675100%
赵宏635,368,675100%
杜忠贵635,368,675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会议选举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

14.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公司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所获得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是否当选
沈玉志635,368,675100%
于海纯635,368,675100%
陈守忠635,368,675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会议选举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

15.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635,368,67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16.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公司选举的第九届监事候选人分别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所获得选举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是否当选
张光伟635,368,675100%
马瑞忠635,368,675100%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会议选举张光伟先生、马瑞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徐忠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邵祖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除第8项、第9项以外的会议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大会就第8项、第9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回避了表决,且该股东所持表决权亦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8项议案以除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100%通过,第9项议案以除关联股东以外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43%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志,男,196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平庄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六家矿矿长兼党委副书记,平庄煤业副总经理、安监局长。现任平庄煤业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赵连陟,男,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朝阳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厂长助理、副厂长、纪委书记,国电电力桓仁发电厂厂长,国电宣威发电公司党委书记,国电电力庄河发电公司总经理,国电电力副总经济师兼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企业文化部主任。现任平庄煤业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赵宏,男,196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平庄矿务局五家矿副井长、井长、副总工程师,六家矿副总工程师,六家矿总工程师,老公营子矿筹备处处长,平庄能源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平庄煤业副总经理。

杜忠贵,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原平庄矿务局财务处成本科科长、古山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平庄煤业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平庄煤业总会计师,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董事候选人与其他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沈玉志,男,195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曾任阜新矿业学院系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经济贸易系副主任,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务处处长。

于海纯,男,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副教授,法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衔,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陈守忠,男,196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党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农财教研室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教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光伟,男,195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双专科文化程度,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平庄煤业团委副书记、书记,运输部党委书记、主任,销售公司(煤质销售处)经理(处长),平庄煤业党委组织部部长、干部处处长,平庄煤业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平庄煤业监事会主席。现任平庄煤业董事、副总经理、平庄矿区工会主席。

马瑞忠,男,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文学学士学位,高级讲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平庄矿务局古山矿中学教师、团总支书记、政教主任,平庄煤业职教处、培训中心综合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平庄煤业党委组织部(干部处)科长,平庄煤业党办、行政办副主任;平庄煤业元宝山露天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平庄煤业纪委副书记、监察部主任。

上述监事候选人未持有平庄能源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5月7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2013年5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张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张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赵连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委员组成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沈玉志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张志先生。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陈守忠先生、沈玉志先生、杜忠贵先生三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陈守忠先生(会计专业人士)。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沈玉志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于海纯先生、陈守忠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沈玉志先生。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于海纯先生、张志先生、赵连陟先生、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五人组成,主任委员为于海纯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公司成立新一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张志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拟聘任赵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拟聘任张建忠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赵宏先生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拟聘任王晓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张建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拟聘任于庆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拟聘任孙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六、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主任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拟聘任黄德胜先生为公司审计部主任。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七、审议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中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拟聘任尹晓东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主任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5月17日

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主任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赵宏,男,1964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平庄矿务局五家矿副井长、井长、副总工程师,六家矿副总工程师,六家矿总工程师,老公营子矿筹备处处长,平庄能源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现任平庄煤业副总经理。

2.王晓力,男,195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平庄矿务局动力处供电所技术主管,平庄矿务局动力处供电科科长,平庄矿务局水电部副主任、主任,平庄煤业水电热力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平庄煤业副总工程师、水电热力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平庄煤业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局局长。

3.张建忠,男,1962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任平庄煤业西露天矿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平庄煤业物资供应公司副经理,平庄煤业企业管理部副部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部长。

4.于庆波,男,196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平庄矿务局五家煤矿技术主管、副井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矿长、矿长,平庄能源老公营子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平庄能源生产管理部部长。现任平庄能源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生产管理部部长。

5.孙义,男,196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平庄能源古山矿总会计师,平庄煤业财务部主任。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6.黄德胜,男,满族,1964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庄矿务局西露天煤矿财务科科长,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平庄煤业集团公司元宝山露天煤矿总会计师,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总会计师,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总会计师。现任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7.尹晓东,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2000年8月至2002年3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修经济法学研究生。曾任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北京典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以上人员均未持有平庄能源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3-02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5月7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2013年5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张光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张光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3年5月17日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宏先生、王晓力先生、张建忠先生、于庆波先生和孙义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沈玉志 于海纯 陈守忠

2013年5月17日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邵祖望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7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635,368,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4%。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工作报告》 的议案;

4.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 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13 年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公司 2012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聘请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审议关于监事报酬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13、14、16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其中第8、9项议案时,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上述议案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润泽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邵祖望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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