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已在2013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3名,代表股份总数119,346,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49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3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19,158,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8.756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87,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9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9,26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 %;
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9,346,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上述议案中第(四)项、(九)项、(十)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本次会议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前述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公司已刊载于2013年3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包括2012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