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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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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  公告编号:2013-024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13年5月13日上午10:3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二十一世纪饭店)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9850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2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29850063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华、高瑾

 3、结论性意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高瑾、苗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3日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三年五月

 【2013】邦盛股字第045号

 致: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本所指派苗华律师、高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召开的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3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拟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13日上午10: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一世纪饭店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富年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9,850,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2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3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点票和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公司《关于预计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12,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7)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公司《关于增补王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为29,850,06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为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罗文志 苗华

 高瑾

 2013年 5 月 13日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  公告编号:2013-025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王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并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3年5月13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王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王峰先生正式出任公司董事。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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