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425元
● 股权登记日: 2013年5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4月23日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673,807,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425元,共计派发股利10,107,116.60元。 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42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所转让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5元;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承捷、徐友发
联系电话:027-64850700*157
联系传真:027-6485442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