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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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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3-02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工程

 管道制造第三标段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工程管道制造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14)。

 近日,公司与邢台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就该项目签订了《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工程管道制造第三标段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编号:HBNSBDPT-XQGQ-GDCG-2013-0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邢台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3年4月15日

 签署地点:河北省邢台市

 合同类型:管道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线路中线水平投影长度为单管15km,标段起点桩号32+000,标段终点桩号47+000,为PCCP管径2200mm单管布置。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DN2200mmPCCP管材(含标准管、短管、承插口、胶圈等)的设计、检测、制造、运输等。

 合同有效期: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竣工验收止。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柒仟肆佰玖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小写:74,917,858.00元,约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67%。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邢清干渠工程初步设计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法人为河北水务集团,招标人为邢台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大写:柒仟肆佰玖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小写:74,917,858.00元。

 (二)交货时间:

 自2013年4月起,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供货。

 (三)结算方式

 1、预付款

 在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后21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50%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应全部扣清预付款。

 2、进度款

 实际到货合同价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一定的合同金额分批次支付。

 3、质量保证金

 A、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B、合同验收后,买方向卖方退还质量保证金。

 买方将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预付款扣回公式

 预付款由买方从进度付款中扣回。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S)×(C-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若合同实际到货价格小于合同签订价格的80%,则支付最后一次进度款时将未扣回的预付款全部扣回。

 (四)违约及合同终止

 1、卖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发生下述行为(但不限于)之一者属卖方违约: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或所交管道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卖方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卖方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卖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买方违约

 (1)买方无故终止合同或中途退货;

 (2)土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3、违约金

 (1)卖方违约

 ①卖方未能按《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及时供货,需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时间

 A、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该批管道货款的1%。

 B、在最近一批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③管道短装、毁损或质量不合格除补足、调换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该部分管道价款2%的违约金。

 ④上述违约金的总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买方违约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赔偿卖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监理人确认)和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五) 争议的解决

 1、协商、调解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监理人协商解决。

 2、仲裁

 (1)买卖双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监理人对争议作出决定,监理人作出的决定买卖双方不能接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买卖双方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开始正式生效。

 2、合同终止

 卖方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买方,且质量保证期满,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仟肆佰玖拾壹万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小写:74,917,858.00元,约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67%。

 预计本项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3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近期,因公司中标项目较多,供货日期比较集中,供货期较紧,存在延期供货的风险。

 2、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3、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以及受自然气候因素等的影响,合同项目存在延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3-029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

 第三标段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1)。

 近日,公司与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就该项目签订了《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PCCP管道制造第三标段采购合同》(合同协议编号:HBNSBDPT-BCGQ-GDCG-2013-03)。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3年4月

 签署地点:河北省保定市

 合同类型:管道采购合同

 合同标的: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对应于该桩号范围内的DN2200PCCP管材和PCCP管配件的结构设计、阴极保护设备埋设、承插口防腐、检测、制造、运输等,供货数量预计为28.136KM。

 合同有效期: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止。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壹亿叁仟叁佰玖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33,938,672.00元,约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28%。

 二、合同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沧干渠工程保定段初步设计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法人为河北水务集团,招标人为保定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

 大写:壹亿叁仟叁佰玖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33,938,672.00元。

 (二)交货时间:

 2013年5月起,约16个月(具体需结合施工单位用货计划最终确定)。

 (三)结算方式

 1、预付款

 在卖方与买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后21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50%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应全部扣清预付款。

 2、进度款

 经监理人和卖方、防腐单位、土建承包人验收合格,共同签署工地交接验收单后,由监造监理人出具月支付证书21天内,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实际到货合同价的95%。

 3、质量保证金

 A、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B、质量保证期满后,买方向卖方退还质量保证金。

 买方将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4、预付款扣回公式

 预付款由买方从进度付款中扣回。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S)×(C-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若合同实际到货价格小于合同签订价格的80%,则支付最后一次进度款时将未扣回的预付款全部扣回。

 (四)违约及合同终止

 1、卖方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发生下述行为(但不限于)之一者属卖方违约: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或所交管道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卖方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卖方在保修期内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4)卖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买方违约

 (1)买方无故终止合同或无故中途退货;

 (2)土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

 3、违约金

 (1)卖方违约

 ①卖方未能按《管道供应计划表》或《管道供应计划调整表》及时供货,需支付违约金。。

 ②违约金计算和支付时间

 A、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该批管道货款的1%。

 B、在最近一批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③管道短装、毁损或质量不合格除补足、调换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外,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该部分管道价款2%的违约金。

 ④上述违约金的总计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买方违约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应赔偿卖方实际发生的损失(监理人确认)和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协商、调解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监理人协商解决。

 2、仲裁

 (1)买卖双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监理人对争议作出决定,监理人作出的决定买卖双方不能接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仲裁期间,买卖双方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做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开始正式生效。

 2、合同终止

 卖方将合同项下管道全部供应买方,且质量保证期满,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玖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整,小写:¥133,938,672.00元,约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28%。

 预计本项目的履行将对公司2013年、2014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近期,因公司中标项目较多,供货日期比较集中,供货期较紧,存在延期供货的风险。

 2、本协议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3、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将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以及受自然气候因素等的影响,合同项目存在延期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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