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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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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5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科伦药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4号)、《关于对刘革新、潘慧等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5号)和《关于对张胜、隋英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3]3号)(以下合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1年,公司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100%股权。君健塑胶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公司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控制的企业)员工。公司2010年年报及2011年年报披露惠丰投资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上述收购事项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刘革新、董事兼副总经理潘慧、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冯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熊鹰、副总经理陈得光、副总经理万阳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科伦药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制定整改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2013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决定对刘革新、潘慧、冯伟、熊鹰、陈得光、万阳浴的上述行为予以警示。

 公司时任证券机构保荐代表人张胜、隋英鹏,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发现并在2011年3月15日披露的保荐意见中揭示上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张胜、隋英鹏的上述行为予以警示。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整改。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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