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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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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中达 编号:临2013-013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并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3 年4月 26 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13)锡法商清预字第 2 号《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并裁定本公司重整,指定了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邵虹

 申请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钟楼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乃光

 二、法院作出受理并裁定重整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2013年 4月 26日,无锡中院作出(2013)锡法商清预字第 2 号《决定书》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江阴金中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达公司)、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恒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中达股份重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中达股份。被申请人中达股份未提出异议。

 金中达公司与钟恒公司均系中达股份的债权人,其中金中达公司享有对中达股份5700万元,钟恒公司享有对中达股份的债权1300万元。前述债权于2012年10月31日到期后,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上市公司重组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达股份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系在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亚包商务大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达股份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中达股份分别结欠金中达公司和钟恒公司债务5700万元和1300万元逾期未还,故金中达公司、钟恒公司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中达股份重整的主体资格。中达股份对金中达公司和钟恒公司申请其重整未提出异议,且根据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中达股份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结论,中达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达股份重整。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法商清预字字第 2 号决定书的裁定,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1、管理人主要成员:

 管理人组长:钱建芬;管理人副组长:吴建峰

 项目负责人:张浩宇

 财务组:华玲、白伟鸽、周丽丽、吴晓丹、强晓梦、仇雪莉

 资产组:毛泽新、谢庆、朱晓岩

 劳资组:王辉、冯徐陆

 综合组:邢炜、黄颖

 2、管理人联系电话:0510-86686021

 3、管理人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89号亚包商务大厦710室

 四、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法院确定管理人管理模式之前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在法院确定管理人管理模式之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4条的规定来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五、公司股票停牌和复牌事项

 1、由于公司的重整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13年4月26日,公司股票已因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依据《上市规则》第13.2.7条、第13.2.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3年 5月 2 日停牌一天,2013年5月3日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3 年 5月 31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法院就公司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由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9 条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六、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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