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消法或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专家表示应探索“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对此,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分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或将成为重点关注内容。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20年前消法起草时,金融领域的消费内容不曾涉及。而随着金融消费对社会公众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保护,既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又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理念的强化、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等有直接影响,预计新消法将回应当前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纠纷问题。另外,不少专家呼吁,未来应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并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相关法律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时常出现,而这方面的法律保护机制却显然不足。

 比如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这一“霸王条款”遭遇消费者和法律业界的诟病,但相关的“霸王条款”目前仍旧存在。所谓全额罚息,即在信用卡消费后如未能按时全额还款,则无论偿还了多少都按全额未还款进行罚息。截至目前,仅工商银行自2009年2月起取消全额罚息,改为部分计息。而今年7月1日即将付诸实施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让许多银行在全额罚息的基础上,提供了容时容差服务。金融危机以来,消费者由于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而导致巨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遭遇“飞单门”的案例,近年来也有大幅攀升趋势。

 针对金融消费权益遭遇侵害却维权无门的问题,不少律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金融消费维权最大的阻碍,就是金融消费者定义目前仍存在不小的争议,亟待法律层面予以界定。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而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涵盖了投资者,这类主体若适用消法则有较大的困难。大多数人在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个词时,也把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些行为归入到该领域,如果将其纳入消法,在概念上需要给出明确的界定。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金融消费者维权从抽象开始走向具体值得肯定。“关于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在法律界和学术界已呼吁多年。当前金融消费者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全额罚息就是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很多持卡人并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开卡合约又是自己签字确认过的,大部分持卡人都只能选择‘认栽’。”

 许峰表示,金融消费权益一旦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可以通过发起公益诉讼的形式,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届时金融消费者权益就可以得到社会保护,目前在公益诉讼层面已经没有障碍。

 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

 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从长期看,我国有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王顺认为,未来应加快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一是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保护范围,明确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注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得不充分、而金融消费领域又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强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隐私权、交易安全权等。二是确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倾斜性保护原则、差异化保护原则、保护和教育并举原则等。三是确定金融消费保护规则,应统一银行、证券、保险等普遍适用的重要规则。四是建立简捷、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确保机构、人员方面的独立性及裁决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等。

 许峰建议加快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为金融消费权益的协调和推进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

 据悉,针对有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的建议,近年来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下一步,将探索符合我国实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模式,注重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平衡,在社会公众较为关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需求较为迫切的存款保险、银行卡、征信等领域先行出台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建立“一行三会”协调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立法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缺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门立法;二是现有法律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大多只是原则性触及;三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完善;四是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规范整合。

 而推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除了加快立法,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也有待完善之外,专家指出,当务之急是尽快探索建立“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以及“一行三会”与相关部门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

 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指出,目前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综合研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开展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部门,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和具体政策的设计、相关投诉的受理处理和金融教育的开展。

 焦瑾璞表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面临诸多挑战,“一行三会”有必要加强深入合作,以便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将继续加强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业内人士建议,应建立以中央银行主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在明确划分各部门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和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合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