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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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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建立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事前事中参与机制
张莉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22日表示,现在所倡导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只是恢复到“平等对待股东”的正常状态,而不是对大股东的歧视性待遇。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本权益出发,应建立公司治理环节中小股东的事前和事中参与机制。

 宋丽萍是在中国证券法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针对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价值取向与股东平等原则之间的争议做出上述表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矛盾。在有证据表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设定资本多数决的合理例外,如关联股东表决回避、累积投票、便利中小股东的特殊投票机制等制度,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对资本多数决的弱势方——中小股东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她强调,在中国现阶段,中小投资者保护不是给予中小投资者优越于大股东的特殊待遇,而是矫正和弥补二者之间相差甚远的不公平待遇。例如,在公司治理环节,大股东试图通过的决议完全不需要征求任何中小股东意见,而所有的决议对中小股东发生法律约束力;在信息披露环节,大股东完全掌控上市公司的信息变化和信息披露节奏,而中小投资者只能被动地等待上市公司披露的含金量并不高的公告信息,还必须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她表示,在现有的股权架构下,大股东和长期持股的战略股东比中小股东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与责任,法律赋予其更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是理所当然的。但也应关注的是,当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肆意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能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效率。

 由于国内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渠道有限,她建议,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本权益出发,应建立公司治理环节中小股东的事前和事中参与机制。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提出自己的提案,可以抱团行使表决权,可以选任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在大股东或公司出现损害公司利益情况时便利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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