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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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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2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87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8265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4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7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4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74,505,9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49,982,021.65元(含税)。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26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83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2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年4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4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415-4146825;

3、传真:0415-4142821;

4、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0号

5、邮编:11800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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