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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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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宝石A、宝石B 公告编号:2013-014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宝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诺

 (一)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间接控股股东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简称为“承诺方”)承诺:

 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委托给宝石股份管理的托管公司外,承诺方及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宝石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将来也不会从事与宝石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承诺方保证不利用对宝石股份的控制关系做出任何有损宝石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利益,或导致与宝石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形成业务竞争的决策。

 3、承诺方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宝石股份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

 4、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公司所拥有资产与宝石股份发生同业竞争,承诺方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竞争业务。

 5、若因承诺方原因导致与宝石股份产生同业竞争,并致使宝石股份受到损失,承诺方将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6、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承诺方承诺将所持有的委托给宝石股份管理的托管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入宝石股份。

 (二)若美国康宁诉东旭集团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经中国法院终审判决东旭集团败诉,如给宝石股份及其子公司从事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时,非公开发行前控股股东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赔偿宝石股份及其子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发行对象承诺

 (一)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25.01%,并承诺本次认购的宝石股份股票,自该股票上市首日起限售期为36个月。

 (二)其他认购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其他7家投资者——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均承诺,所认购的宝石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上市首日起限售期为12个月。

 四、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出具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其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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