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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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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3-012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16日14时0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史丹利办公楼会议室

 4、召集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52.42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9%。

 会议由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6、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1.32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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