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巩义市恒星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4,049,7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06%。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终止1.5万吨超精细钢丝项目及改建年产3万吨钢帘线项目的议案》;
赞成股份254,049,7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187,657,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3.87%;反对股份66,3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26.13%;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张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