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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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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在元盛A的开放日计算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元盛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在非元盛A的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元盛A和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元盛A与元盛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直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参考)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管理费与托管费的费率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参考)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8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4%。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募集”中“(十)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元盛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元盛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元盛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各自基金份额的累计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元盛A当期所适用过的年约定收益率、元盛A和元盛B的份额配比。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元盛A办理申购、赎回;

 (22)元盛A、元盛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元盛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的年收益率、元盛A和元盛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四、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政府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以辅助投资决策,若策略效果不佳或存在基金管理人事先未能识别的错误,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失当,进而影响投资业绩。基金管理人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优化策略方法,以期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持。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2、元盛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元盛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该日赎回元盛A的份额;而在非开放日,因不能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元盛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约定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在元盛A的约定收益率每半年调整1次,如果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则元盛A的约定收益率将相应下调;另外,如果在元盛A的非开放日,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利率上调,而元盛A的约定收益率不能立即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极端情形下约定收益不能实现以及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而言,元盛A的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但是,元盛A的约定收益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则元盛A的约定收益可能无法实现,甚至其本金亦有可能受损。

 3、元盛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元盛B存在杠杆倍数,因此,元盛B在可能获取较高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元盛B的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2)收益分配格局调整的风险

 在元盛A的每一个开放日,元盛A的约定收益将重新确定,故而,元盛A与元盛B之间的收益分配格局将发生调整。

 (3)上市交易风险以及折/溢价的风险

 元盛B的封闭期为2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元盛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元盛B份额,产生风险;元盛B上市后也可能因成交不活跃而给其持有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另外,元盛B的交易价格将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与其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的风险。

 4、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1)份额配比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元盛A、元盛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由于元盛A、元盛B独立发售,该日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可能会低于7∶3,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元盛A的开放日,元盛A的持有人可申购或赎回元盛A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对申购进行成交确认,该日元盛A的净申赎情况,将导致此后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发生变动;而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元盛B的杠杆倍数发生变化:当开放日元盛A为净申购时,元盛B的杠杆倍数将增大;当开放日元盛A为净赎回时,元盛B的杠杆倍数将缩小。

 (2)元盛B的份额净值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元盛B的杠杆倍数越低,收益放大效应减弱。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错配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2年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不包含杠杆机制,且其风险收益特性与元盛A、元盛B皆不相同。元盛A、元盛B的份额持有人之风险偏好可能与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风险收益特性之间存在错配。

 6、折算风险

 在元盛A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对元盛A的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元盛A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对元盛A、元盛B的份额进行折算,元盛A折算为场外LOF份额,元盛B折算为场内LOF份额,场外LOF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而场内LOF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上述折算过程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将影响元盛A、元盛B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元盛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元盛A、元盛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有效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元盛A和元盛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A、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元盛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10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元盛A与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元盛A的约定年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年内:在元盛A的开放日计算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元盛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非元盛A的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元盛A的开放日、元盛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元盛A的开放日、元盛B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本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A、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元盛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元盛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九、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三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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