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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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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1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会议时间:2013年3月28日上午10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15:00至2013年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257,859,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4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57,80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1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5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8项议案。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43,6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24,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4,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22,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22,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29,8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25,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0,561,338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7,298,286股)回避表决。同意40,521,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3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2013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22,9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5,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2012年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57,859,624股。同意257,819,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39,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该议案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魏小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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