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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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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017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0年3月17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3年3月25日下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89-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拟对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现将《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

 (一)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70,114,000元,虚增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的业务收入296,102,891.70元。

 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关于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违法行为。

 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上签名并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女士,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在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上签名并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时任董事胡虹女士、黎钢先生、钟佳富先生,时任独立董事普乐先生、谭焕珠先生、罗孝银先生,时任总经理毛志明先生。

 (二)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

 司法机关在相关刑事判决中认定,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21,24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63,353,15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104,070,55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对绿大地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7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7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女士,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7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7年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时任董事胡虹女士、黎钢先生、钟佳富先生,时任独立董事普乐先生、谭焕珠先生、罗孝银先生,时任总经理毛志明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先生。

 对绿大地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何学葵女士,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8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时任董事胡虹女士、黎钢先生、钟佳富先生,时任独立董事普乐先生、谭焕珠先生、罗孝银先生,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先生。

 对绿大地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9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女士,时任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参加审议绿大地2009年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胡虹女士、钟佳富先生,时任独立董事谭焕珠先生、郑亚光先生,时任总经理徐云葵女士,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先生。

 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绿大地招股说明书,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绿大地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作以下处罚:

 (一)对绿大地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责令绿大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由于司法机关已对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二)绿大地时任董事长何学葵女士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何学葵女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于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绿大地2007年、2O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已对何学葵女士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三)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凯西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O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蒋凯西先生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对于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和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已对蒋凯西先生刑事处罚,不再行政处罚。

 (四)时任副董事长赵国权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编造虚假资产、虚假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赵国权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五)时任董事胡虹女士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胡虹女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六)时任董事黎钢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黎钢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七)时任董事钟佳富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钟佳富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八)时任董事普乐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O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普乐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九)时任董事罗孝银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罗孝银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时任董事谭焕珠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O07年、2008年、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谭焕珠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一)时任独立董事郑亚光先生为绿大地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郑亚光先生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十二)时任总经理毛志明先生为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绿大地200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毛志明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三)时任总经理徐云葵女士为绿大地2O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徐云葵女士警告,并罚款30万元。

 (十四)时任副总经理陈德生先生为绿大地2O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陈德生先生警告,并罚款3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绿大地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并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经公司研究,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进行陈述和申辩。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知其他相关责任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备查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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