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9日,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维尔康公司)通知本公司,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已经对该公司做出判决,判决内容为:“陪审团提交了有利于以Ranis公司为代表的直接购买者集团原告的裁定,裁定损失额为5410万美元,并且本法院根据原告的动议,依据美国法典15U.S.C. §15(a)对此损失额乘以三倍,再减去原告已经从前被告处已收到的900万美元的金额。特此判决:原告集团的代表Ranis公司,针对河北维尔康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并个别地获得15330万美元的判决。”
河北维尔康公司告知本公司,该公司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极不公正”。其相关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完全按照当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曾经就此案数次明确告知美国法院,河北维尔康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要求所作出。但美国法院和陪审团对此不予承认,仍然判定河北维尔康公司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河北维尔康公司声明其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继续按规定及时就河北维尔康公司涉诉的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