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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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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退房”不能流于形式
张敏

 □本报记者 张敏

 

 盘点近期土地市场的表现和潜在影响,央企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多家央企在土地市场“跑马圈地”,一方面提高了一线城市的土地门槛,使民企被迫转向二三线城市拿地;另一方面,在将来的房屋销售阶段,央企在区域市场也将获得更多的价格话语权。

 乍一看,这种情况与“退房令”出台前的市场形态似乎有类似之处。但仔细观察便可发现,除中国海运等少数企业外,多数在土地市场叱咤风云的央企已领取了国资委发放的房地产开发“牌照”。

 也就是说,虽然同为高价地的“制造商”,但如今的央企更加“光明正大”。即便外界存在质疑,但在“退房令”的“庇护”下,理由已不那么充分。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的洗礼下,具有资金、土地、政府关系等多重优势的央企最终强势杀出,本是意料之中。然而回过头看“退房令”,却也并非无可指摘。

 2010年3月18日,国资委要求78家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对地产业务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任务后有序退出,只保留16家央企从事房地产业务。一年后,获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央企又增加了5家。

 事实上,与退出房地产业务的数十家央企相比,留下来的21家才是真正的“大鳄”。2012年的销售数据显示,中国建筑、保利集团的销售额超千亿元,与万科同属一个量级。华润置地超过500亿元;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央企,也达到200亿元销售额,跻身房地产业20强。

 这些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销售业绩,对于做强国资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享有诸多资源配置优势的央企,显然占据了天然的市场高点,对民企而言压力不言而喻。且从市场表现来看,国资在土地市场掀起的风暴已有非理性因素。即便按照要求“不拿地王”,也难免对市场预期产生影响。

 在“退房令”推出三年以后,央企在房地产领域的角色与作用需要重新评估。事实上,不少央企旗下房地产业务的前身,往往可以追溯至其自建的职工宿舍和单位分房,这种形式带有较强的住房保障性质。此外,工业厂房和商业用房的建设,多为自用,也不具备商业属性。

 合理引导国资,仍需倚赖“退房令”。在具体执行中,不妨归根溯源,在严格控制房地产业央企数量的同时,对其业务类型进一步加以限制。如要求其承担更多的保障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任务,商业用房项目必须用于自用,承担更多城市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功能等等。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央企是房地产领域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退房令”在设计和执行中,需要在划定数量“红线”的同时,对资金流向进行合理引导。才能真正使之为城镇化的助力,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不是成为楼市泡沫的一个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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