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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2月2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公告,会议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9:30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六号花园大酒店迎宾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0日上午9:30
(二)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13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六号花园大酒店迎宾楼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曲思秋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3,640,1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68,922,342股的43.59%。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均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3,64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0名反对,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0名弃权,持有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2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3年2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徐江红、孙凯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