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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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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扩容 基金销售成本有望降低
□本报记者 常仙鹤 黄淑慧

 □本报记者 常仙鹤 黄淑慧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新版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明确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可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另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并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作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基金销售机构的扩大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降低基金销售业务环节的成本,而电子商务平台进军基金销售领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方向,同时电商有望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基金销售渠道放宽

 《管理办法》明确,“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业内人士认为,新基金销售机构的出现,有望使银行渠道独大的局面得到改善,推动多元化基金销售格局的形成。同时,新的销售机构将带来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

 对于《管理办法》中“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的规定,上述人士表示,基金公司销售基金的路径将因此拓宽,基金公司在与银行渠道谈判时的话语权将有所提升。不过,随着谈判机构的增多,也有基金公司担忧未来不得不支出更多的佣金。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公募基金、专户产品之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电商平台作用突出

 数米基金网总经理陈鹏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规定》中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如果淘宝、京东等电商企业未来有意进军基金销售领域,可能会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不过,从专业分工角度来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研究、交易系统构建上具备先发优势,而电商平台能带来客户流量资源。《暂行规定》规定“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其“提供辅助服务”,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边界,也打开了双方的合作空间,双方更可能在未来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预计电商公司采取为客户搭建平台而非直接从事销售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这符合这些公司的比较优势,也能获取更大的利润。总体而言,《暂行规定》体现了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方向,预示着产业链上下游公司都能获得极大的空间。

 另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暂行规定》定稿前,证监会组织基金公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进行了多次会谈,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终的《暂行规定》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诉求。比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人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资料”就是各方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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