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恒丰转债” 第一年债券利息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3月23日(起息日)起计算,年利率为0.7%;
2、派发年度:2012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7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分别为人民币6.3元(税率10%)、人民币5.6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2日;
5、除息日:2013年3月25日;
6、兑息日:2013年3月29日。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恒丰转债)(110019)至2013年3月22日止第一年期满,根据《恒丰纸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恒丰转债从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债券利率为0.7%,即每手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7元(含税)。
对于持有恒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恒丰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5.6元;对于持有恒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恒丰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6.3元;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持有恒丰转债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恒丰转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7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2日;
2、除息日:2013年3月25日;
3、兑息日:2013年3月2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3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恒丰转债(110019)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恒丰转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恒丰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恒丰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恒丰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恒丰转债的利息。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恒丰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日之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2013年3月2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恒丰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恒丰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2 年3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募集说明书》摘要,亦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或摘要。
五、咨询机构: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453)6886668
传真:(0453)6886667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邮编:157013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