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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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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地不成反被索巨额违约金
海德股份购地遭遇乌龙规划

 僵持了近两年的海德股份购地纠纷近日有了新进展。3月5日,海德股份接到海口国土局关于取消土地挂牌竞得资格的函,海口国土局不退还海德股份的2100万元竞买保证金,并要求海德股份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海德股份表示无法接受,将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正当权益。有多位投资商对记者表示,政府规划出错要企业买单,对海口国土局的决定感到“费解”。

 据了解,此次纠纷的核心是海口市国土局所供地块规划是否存在严重瑕疵。海德股份认为,公司未能在《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日期内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因为国土局不能按出让公告的要求向公司提供土地。

 2011年6月14日,海口市国土局公告出让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侧长流起步区两块土地,其中2402地块土地面积13766.67m2,容积率3.232,建筑密度≤25%指标,绿地率≥35,建筑限高≤60m,配套机动车位445个。2011年7月15日,海德股份在海口市国土局交易中心组织的拍卖会上,竞买到上述地块,并与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挂牌出让成交日即2011年7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竞买到上述土地以后,经专家分析发现,出让地块控规要求和容积率相矛盾:公告出来的规划指标可建筑面积为44499平方米,而经计算可建筑面积仅为35100平方米,两者相差近9400平方米。公司及时向国土局和规划局反映出让地块控规要求和容积率相矛盾的情况。而国土局和规划局未能在挂牌出让成交日即2011年7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决出让地块控规要求和容积率相矛盾的问题,致使公司未能在《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日期内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德股份董事会秘书陈金弟向记者介绍,《城乡规划法》38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前,规划部门必须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规划局2011年8月11日复函公司,同意将按上述地块建筑密度由≤25%调整为≤27%。2011年8月31日又复函公司,同意将建筑限高由≤60m调整为≤70m。规划局违反《城乡规划法》38条规定,两次变更规划条件充分说明出让地块控规要求和容积率相互矛盾,国土局未能在《成交确让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提供符合公告要求的土地违约方是国土局。

 海南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艳艳认为,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约定,公司应在挂牌出让成交日即2011年7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国土局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公司另须按成交价的20%向国土局支付违约金。但国土局未能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日期内按土地出让公告的用地建设指标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此国土局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退还公司的竞买保证金2138.10万元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据记者了解,海德股份购地纠纷案发生以来,不仅在股东层面引起强烈关注,深交所、海南证监局也曾发函表示关注,海南省金融办等部门也都为此进行沟通协调。公司曾向海南省各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妥善解决,均无获得满意答复。记者多次致电海口市国土局要求采访海德股份购地纠纷事宜,工作人员均以“此事太敏感”和“领导不在”为借口婉拒。本报将对此事持续跟踪报道。(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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