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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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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1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经征询公司管理层和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13年3月14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2年12月31日, 公司收到乐山中院?(?2010)乐民破(裁)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2012年年报已于2013年1月29日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3年3月8日补充披露了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的相关信息。经自查,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新项目建设正在按计划进行,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经书面征询公司第一大股东海亮金属,其书面向本公司复函如下:

 “截止目前且在可预见的三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对贵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或资产注入等协议或意向;不存在涉及贵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

 3、经公司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不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存在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止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具备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条件,本公司也不存在寻找其他第三方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本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2013年上半年为公司可持续经营项目的建设期,除矿山石灰石销售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因矿山资源增划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程序,受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而活性氧化钙和物流园区项目正在按计划进行,预计将在2013年下半年才能建成投入试运行,项目建设后的设备运行情况、市场变化情况等不可控因素尚需经过市场检验,公司营业利润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3—01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 (2012)烟商初字第194、195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金顶公司

 浙江万能通信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通信”)

 富阳万能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办公”)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1997年3月21日,原告辖属的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张格庄信用社”)与被告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公司”)签订了张字(97)第(2)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903.6万元,并在烟台市福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张格庄信用社依约向被告金泉水泥公司发放了借款本金人民币2215万元,约定借期自1997年3月21日至1998年3月21日止。然而被告金泉水泥公司自借期届满和逾期后又至今,仅偿还借款本金174万元,违约拖欠借款本金2041万元及利息,亦未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被告金泉水泥公司系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及金顶公司于1997年1月10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认缴出资2708.35万元,被告金顶公司认缴出资2818.9万元,原告认为上述出资均有瑕疵,因此要求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被告金泉水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金泉水泥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1万元及利息、复利2500万元(暂计至2009年2月20日),本息合计4541万元;同时从200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复利给原告;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金泉水泥公司抵押的5667平方米房产及257台设备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被告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被告金泉水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万能通信在受让金顶公司股权的范围内对金顶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被告万能办公在受让万能通信股权范围内对万能通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烟台中院《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提交答辩状,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转让金泉水泥公司情况详见刊登在2004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04-027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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