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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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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联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实现一点五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联系人:吴靖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韩璞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1)鼎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鼎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鼎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陶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余红征、王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基金的分级

一、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鼎利A基金份额和鼎利B基金份额。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鼎利A和每份鼎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鼎利A和鼎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鼎利A与鼎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鼎利A将于鼎利A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人的集中申购、赎回,鼎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鼎利A的每个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鼎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鼎利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鼎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鼎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7+6个月Shibor×0.5。

其中,计算鼎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6个月Shibor利率为发行当月第一个交易日6M Shibor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Shibor广泛被银行协议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回购等投资工具采用为业绩基准,被认为是较市场化的利率基准。本基金鼎利A采用6个月Shibor作为约定收益率的组成,其封闭周期与鼎利A相同。

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公式中系数由历史数据模拟得出,系数选择标准为贴近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利率。

其后鼎利A 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日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开放日所在月份第一个交易日的6个月Shibor利率重新调整鼎利A 的约定年收益率。

鼎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鼎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鼎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鼎利B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折算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鼎利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鼎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鼎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折算日鼎利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周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鼎利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具体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鼎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鼎利A的份额数×鼎利A的折算比例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个开放日,鼎利A与鼎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鼎利B的运作

1、鼎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鼎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鼎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鼎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鼎利B享有,亏损以鼎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鼎利B优先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日终鼎利A和鼎利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日终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鼎利A和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鼎利A的开放日计算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鼎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鼎利A与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鼎利A份额上一次折算日(若之前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鼎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鼎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鼎利A上一次折算日(如T日之前无折算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鼎利A和鼎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鼎利A与鼎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鼎利A与鼎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折算日鼎利A与鼎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七、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鼎利A份额上一次折算日(若之前尚未进行折算,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鼎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鼎利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鼎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鼎利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鼎利A上一次折算日(如T日之前无折算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鼎利A和鼎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鼎利A与鼎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鼎利A与鼎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鼎利A与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八、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鼎利A和鼎利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鼎利A和鼎利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鼎利A和鼎利B份额转换公式为:

鼎利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鼎利A份额数×T日鼎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鼎利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鼎利B份额数×T日鼎利B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09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鼎利A 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赎回,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鼎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鼎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鼎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鼎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方式与场所

鼎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鼎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2013年3月25日 至2013年4月19日。其中,鼎利A 份额的发售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9日,鼎利B 份额的发售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3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八、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鼎利A的认购限制

鼎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鼎利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场外认购鼎利B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销售机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

(2)场内认购限额

鼎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鼎利A、鼎利B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鼎利A和鼎利B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鼎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鼎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鼎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鼎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鼎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鼎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鼎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鼎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鼎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鼎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鼎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100,010份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鼎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鼎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鼎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鼎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鼎利A的份额数×鼎利A的折算比例

鼎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鼎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鼎利A的开放日对鼎利A进行申购、赎回,第六个开放日仅接受赎回,鼎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鼎利A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但第六个开放日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鼎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鼎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鼎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鼎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鼎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鼎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鼎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鼎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鼎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鼎利A和鼎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鼎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鼎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鼎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鼎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鼎利A与鼎利B的份额配比不高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鼎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鼎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鼎利A与鼎利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鼎利A与鼎利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鼎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鼎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鼎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鼎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鼎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鼎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鼎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鼎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鼎利A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鼎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鼎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在鼎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鼎利A,则其可得到的鼎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鼎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例:在鼎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鼎利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鼎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鼎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鼎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鼎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鼎利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鼎利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巨额赎回的具体处理办法详见下文“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形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鼎利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鼎利A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鼎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鼎利A与鼎利B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由原有鼎利A、鼎利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由原有鼎利A、鼎利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鼎利A;转型后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转托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鼎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鼎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鼎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鼎利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鼎利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鼎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鼎利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 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鼎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鼎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鼎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为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指鼎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鼎利A、鼎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鼎利A、鼎利B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鼎利A的第六个开放日,鼎利A仅开放赎回。鼎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则其持有的鼎利A默认转换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鼎利B份额默认转换为“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日鼎利B暂停交易

为保证折算日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份额转换基准日

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鼎利A、鼎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面值为 1.000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若干。

具体折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的分级”。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鼎利A、鼎利B 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鼎利B 的场内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鼎利A 份额(或鼎利B 份额)的折算比率、鼎利A(或鼎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鼎利A、鼎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份额转换的公告

(1)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鼎利A、鼎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等。

本基金不能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品种的主动式管理,力争提供稳健的投资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投资组合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三)信用品种投资策略与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具体而言:

1、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2、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3、运用信用评价系统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4、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等级;

5、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

2、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评级方法,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相关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六)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16-1。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和维护、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投资总监、风险控制部门等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右边虚线框内):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左边虚线框内),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图16-1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鼎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鼎利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鼎利A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鼎利A和鼎利B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型为东吴鼎利债券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鼎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鼎利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鼎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鼎利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鼎利A 和鼎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持有期T适用的赎回费率
T<90天0.1%
T≥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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