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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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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将实行注册制
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
□本报记者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6日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将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0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销售办法》)在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将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并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此外,还将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证监会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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