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13年2月28日上午10:30开始,会期半天。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召开地点:北京二十一世纪饭店(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股份 17,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 %。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昌支行申请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00,0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7,000,00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华、高瑾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苗华、高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