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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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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3-005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8日上午9: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56,423,9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3.12

(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总经理武望国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2人。其中张有喜董事因工出差未能出席;赵克董事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钱旭董事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钱建军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股份1,056,4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股份1,056,4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份1,056,4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唐丽子律师、柳思佳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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