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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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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2 证券简称:高淳陶瓷 公告编号:2013-007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8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691492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2.0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孔德双主持,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股数同意比例反对股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6914923100%通过
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6914923100%通过
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6914923100%通过
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6914923100%通过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691342399.99%15000.01%通过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691342399.99%15000.01%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闫继业、李娜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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