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总体而言,阳光私募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信息披露缺失问题就越不容回避。比如,只有少数信托公司会披露产品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表格等信托计划法律文件,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不公开披露这些文件。在产品信息披露方面,除定期(一般是每月)有信托公司公布产品净值数据外,其他信息则语焉不详。残缺不全的信息使公众很难真正了解到私募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这既不利于市场了解和监督私募管理人是否尽职履约,客观上也制约阳光私募发展壮大。
事实上,已有阳光私募在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上海一家阳光私募就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在其私募信托产品月报中,公布较多产品运营数据情况。其中,包括净值变动情况、信托产品整体规模(金额)、股票仓位、细分行业分配、估值及风险参数(夏普比率等)等,并一一与沪深300指数做对比。
可见,阳光私募增加信息披露完整性并非不可操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破除人们对私募行业运行混乱的偏见,有利于优化真心实意做投资的私募公司的生存环境,有利于快速扩大阳光私募行业的规模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