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就姜桂英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 (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 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者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姜桂英起诉依据的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专员办”)《关于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其客观真实的受处罚对象是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中药”),且该公司按照财政部专员办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天方中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明确具体对天方中药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另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案被告天方药业承担法律后果,在天方药业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姜桂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裁定驳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 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3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上述裁定,双方均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本公司未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姜桂英上诉的通知。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 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