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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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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8 证券简称:ST三星 公告编号:2013-12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24日发出,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发出了会议补充通知,增加提案《关于向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借款的议案》,并于2013年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

 3.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合计代表股份539,426,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6%。

 参与《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名称条款的议案》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426,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6%。

 参与《关于向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合计代表269,688,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8%,关联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建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张帅恒副董事长、邢春琪董事兼董秘、顾猛董事、汪冠丞董事、石卫红独立董事、刘宏斌独立董事、宋晏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李力夫、甄元石,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婷、敖华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处处长黄红芳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 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名称条款的议案》。

 公司原股东三星康宁投资有限公司、三星康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已分别将其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变更如下:原公司中文名称“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原英文名称“SHENZHEN SEG SAMSUNG GLASS CO.,LTD.”变更为“SHENZHEN HUAKONG SEG CO.,LTD.”。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名称条款现修改如下:

 原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SEG SAMSUNG GLASS CO., LTD.

 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HENZHEN HUAKONG SEG CO., LTD.

 表决结果:

 同意票 539,426,58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2.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为了扩大贸易业务,公司向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6亿元,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计算。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了本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69,688,85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100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数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 经办律师:胡婷、敖华芳

 3.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3]第C0007号

 致: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于2013年2月7日在上述媒体刊载的《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以及《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增加提案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1条、第102条,《股东大会规则》第4条及《公司章程》第43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规则》第15条、第18条,及《公司章程》第55条、第56条、第59条的有关规定。另外,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7.63%的股份)于2013年2月6日向贵公司提交了临时提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2月7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增加提案通知》,就增加临时议案事宜履行了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和《公司章程》第54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2月20日上午9:30如期在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23号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和《公司章程》第45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建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规则》第27条及《公司章程》第71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股份总数为539,426,5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0.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第24条和《公司章程》第64条、第65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及《公司章程》第70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0条及《公司章程》第74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4条及《公司章程》第89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以及《公司章程》第88条、第91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7条以及《公司章程》第92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名称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426,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向公司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688,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269,737,730股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和《公司章程》第78条、第79条及第80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饶晓敏 敖华芳

 胡 婷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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