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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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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 工商注册忙
任明杰

 □本报实习记者 任明杰

 

 家庭农场并不是新鲜事物。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家庭农场主争先恐后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却是十分新鲜。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走访胶州市工商局的时候,副局长姜志刚一坐下就说:“你们来之前我们还专门去做了一次调研,也做了一些统计。这不统计不知道,一统计才知道胶州市注册在内的家庭农场已经有28家!”而令姜志刚不解的是,将家庭农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者按理说是要依法纳税的,他们为什么纷纷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呢?姜志刚猜测,他们考虑的可能是先把家庭农场注册下来,然后等着扶持优惠政策落地。记者在随后采访鸿飞大沽河家庭农场负责人王兴迁的时候,他也证实了这种猜测。

 如果说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为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充分竞争,在胶州市经管站站长刘丕舜看来这不现实。他认为,家庭农场有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亟需税收、信贷、用地、用电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与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相比,更为紧迫的应是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与以前记者走访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的反馈不同,家庭农场主在盼望优惠政策的同时,更盼望能获得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还是以鸿飞大沽河农场为例,虽然王兴迁承包的5030亩土地的租期最短的有16年,最长的有30-40年,短期来看并没有后顾之忧,但王兴迁在谈到这里的时候还是两手一摊,向记者表示:“法不责众啊,到时我把地种好了,大伙看着眼红,都来要地,我能不给吗?”他又说:“现在农民合作社都有农民合作社法了,什么时候家庭农场也能有个家庭农场法呢?”

 刘丕舜也说,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这样他们才能放心大胆地去经营。未来家庭农场要发展,政策上的优惠和法律上的保护,实在应该两手抓。但目前家庭农场连统一的定义都没有,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实在是任重而道远。

 中央一号文件虽然提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但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这三个农业经营主体之中,人们不禁要问,到底哪一个更具发展潜力,哪一个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呢?

 在刘丕舜看来,在农产品质量问题高发的背景之下,要建立农产品质量的追溯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有法人主体地位。以此来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显然比专业大户更具优势。而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又孰优孰劣?刘丕舜说:“农民合作社内部会经常面临利益分配的问题,而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单一,与农民合作社相比更具管理上的优势。”但是,家庭农场能否像农民合作社一样大规模推广,这又是一个新问题。

 农民合作社在这些年的发展过程中问题多多。多位三农问题专家都曾向记者表示,家庭农场在发展之初能否未雨绸缪,避免重蹈农民合作社的覆辙,这恐怕是当政者亟需考虑的问题。

 市场主体地位、法律主体地位、经营主体地位,家庭农场如何完善自己的“三位一体”,恐怕是未来一段时间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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