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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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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简称:山东威达 公司代码:002026 公告编号:2013-006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31日在公司副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814,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桂模先生主持;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一、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杨桂模先生、杨桂军先生、刘友财先生、谭兴达先生、李铁松先生、杨明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于成廷先生、郭莉莉女士、姜爱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杨桂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杨桂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刘友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谭兴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李铁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杨明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于成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郭莉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姜爱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核,未提出异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董事的简历详见2013年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丛湖龙先生、孙康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曹信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详见2013年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丛湖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孙康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赞成100,81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监事的简历详见2013年1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指派曹钧律师、龚新超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公司简称:山东威达 公司代码:002026 公告编号:2013-007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书面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明燕女士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杨桂军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议案》,同意选举于成廷先生、姜爱丽女士、杨桂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于成廷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同意选举郭莉莉女士、姜爱丽女士、杨桂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郭莉莉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议案》,同意选举郭莉莉女士、姜爱丽女士、杨明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其中,姜爱丽女士为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薪酬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同意选举于成廷先生、郭莉莉女士、刘友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于成廷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简历详见附件一);

 会议同意继续聘任刘友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继续聘任谭兴达先生、李铁松先生、宋战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继续聘任宋战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继续聘任王朝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详见附件二);修改后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刊登于2013年2月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三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刘友财先生,生于1966年,董事,大专,助理工程师,曾任文登精密机床附件厂副厂长、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友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谭兴达先生,生于1956年,董事,副教授,1985年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哈工大威海分校任教,曾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谭兴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李铁松先生,生于1965年,董事,大学,工程师,曾任辽宁锦山机械厂502车间技术员、计划员,文登金利机械有限公司检查科科长,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质量保证部部长,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部长、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威达雷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

 李铁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宋战友先生,男,硕士,汉族,1973 年出生,会计师。曾任山东威海进出口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部长、国际市场开发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山东威达雷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

 宋战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长杨明燕女士是夫妻关系,与公司董事杨桂模先生是翁婿关系,与公司董事杨桂军先生是侄女婿、堂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通讯地址:山东省文登市苘山镇中韩路2号

 邮政编码:264414

 联系电话:0631-8548288

 传真电话:0631-8545018

 邮 箱: szy@weidapeacock.com

 王朝顺先生,男,1968 年出生,大专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威海英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主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王朝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附件二

 关于修改《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试行)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试行)作如下修改:

 1、原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内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范。”

 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原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修改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3、原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了公司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审计项目和内容、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修改为:“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4、原第五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系统的组成部分,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基本审计机构,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独立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5、原第六条:

 “第六条 审计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组长、主审、组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调人。”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调人。审计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组长、主审、组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6、原第七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项目及内容

 1、财务审计: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工程审计: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审计;违规违章情况。

 3、合同审计:包括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新产品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

 4、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公司经理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

 5、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修改为:“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经理层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7、原第八条:

 “第八条 审计人员职权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认真细致地做好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估审计事项,严守公司秘密,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和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2、内审工作需要,可在公司任何部门检查帐表、凭证、文件资料、原始记录、合同或协议、预决算和计划、公司资金和资产材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借口不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对阻挠、刁难、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建议。

 3、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司领导。

 4、审计组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对违规违章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对违规违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在向公司领导报告的同时,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情况。”

 修改为:“第八条 审计人员职权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认真细致地做好审计工作,客观地评估审计事项,严守公司秘密,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和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计工作。

 2、内审工作需要,可在公司任何部门检查帐表、凭证、文件资料、原始记录、合同或协议、预决算和计划、公司资金和资产材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在审计过程中,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不得借口不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对阻挠、刁难、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处理建议。

 3、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审计组通过审计,对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的缺陷,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对违规违章行为提出纠正措施;对违规违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情况。”

 8、新增第九条、第十条条款,后面的条款依序顺延: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9、原第九条: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修改为“第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0、原第十条:

 “第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确定或授权(拟修改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或授权”),或由公司部门、分(子)公司提出,经总经理以上领导研究决定。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监察部组建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至少在开展审计的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修改为:“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或授权。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监察部组建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至少在开展审计的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11、原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审计报告须与被审计者见面,并要求被审计者签署意见,10 日内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复后,发送有关领导和被审计者;审计报告和工作总结及附件资料整理后交档案室立卷存档。”

 修改为:“第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的意见,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审计报告须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见面,并要求其签署意见,10 日内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审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复后,发送公司管理层和被审计者;审计报告和工作总结及附件资料整理后交档案室立卷存档。”

 12、原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批复审计报告后,审计监察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由上级部署的审计项目或情况重要的须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复审计报告后,审计监察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由上级部署的审计项目或情况重要的须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13、原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可责成审计部门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修改为:“第十六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5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责成审计部门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14、原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底写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②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③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⑤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修改为:“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②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③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⑤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15、原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修改为:“第十九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16、原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理决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者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和处罚。《审计处理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并附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理决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报告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者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和处罚。《审计处理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并附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17、原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18、原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公司领导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9、原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以前的规定停止执行。”

 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公司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司简称:山东威达 公司代码:002026 公告编号:2013-008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丛湖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丛湖龙先生的简历详见2013 年1月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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