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醒亚先生的通知:
邱醒亚先生与前妻张丽冰女士依据2008年8月25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08]萝法民一初字第113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以及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邱醒亚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576,8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9%)与前妻张丽冰女士于2013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披露:“至2008年4月21日,邱醒亚先生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持有本公司的股权由设立时的33.77%增加至37.85%。根据《民事调解书》,邱醒亚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788,424股份分割给前妻张丽冰女士(本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十股转增十股,股份数因此变为7,576,848 股)。张丽冰承诺:在兴森快捷上市前不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其所获分割的兴森快捷股份,自兴森快捷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其所获分割的兴森快捷股份,也不由兴森快捷回购其所获分割的兴森快捷股份。”上述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中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相关内容。
本次股份过户事宜邱醒亚先生未违反公司于上市前披露的《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承诺。
邱醒亚先生于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22日止共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029,201股,至本公告日内未再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醒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0,808,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5%。股份分割后不影响邱醒亚先生在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