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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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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3-007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发行的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2月8日支付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自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的利息和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自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简称为“11航机01”,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简称为“11航机02”。

 4、债券代码: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103”, 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债券代码为“12210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其中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9.96756亿元,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0.03244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其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1周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2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8%,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05%,本期债券首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13%。

 根据《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8月8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9%。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44%。

 7、上市时间和地点: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于201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未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计息期间: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本计息期间为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的本计息期间为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

 2、利率: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本计息期间票面年利率为6.00%,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的本计息期间票面年利率为5.44%。

 3、本次付息金额:固定利率5年期品种的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元(含税);浮动利率4年期品种的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72元(含税)。

 4、债权登记日:2013年2月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5、付息时间:2013年2月8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计息期间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计息期间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16层

 联系电话:010-65687796

 传真:010-65687959

 邮政编码:100022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文娟、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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