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192,121,212 股已于2013 年1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确认。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3 年2 月1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3 年2 月1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所持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提醒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上市公司/中核钛白 |
指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金星钛白 |
指 |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拟注入资产 |
指 |
金星钛白100%股权 |
以诺投资 |
指 |
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交易对方 |
指 |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 |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中核钛白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星钛白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中核钛白与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分别签署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 |
指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永中和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东洲评估 |
指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指中核钛白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星钛白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金星钛白成为中核钛白的全资子公司,李建锋持有中核钛白31.71%的股份,为中核钛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不互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对方
1、李建锋
姓名 |
李建锋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2219690607****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5号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
通讯方式 |
Lijianfeng2100@163.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郑志锋
姓名 |
郑志锋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2219711008****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红旗村郑家河头18号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红旗村 |
通讯方式 |
Jinxingzzf@163.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3、陈富强
姓名 |
陈富强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072219720919****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151弄85号102室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
通讯方式 |
tt5188@vip.sina.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已取得新加坡居留权 |
4、胡建龙
姓名 |
胡建龙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22519690327**** |
住所 |
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王桥村234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沪南路9828号 |
通讯方式 |
hjl-sunrun@163.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5、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1年3月9日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国际金融中心1410-141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苏以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李小虎为代表) |
认缴出资额 |
36,380万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20592000052684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二)标的资产及评估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星钛白100%股权。以2012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2】第0712256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的金星钛白100%股权的评估值为63,400.00万元。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公司的破产重整情况,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本次中核钛白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3元/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此发行价格提交股东大会,并已经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按此价格发行股份,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192,121,212股,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以拟注入资产全额认购,拟注入资产折股数不足1股的余额将无偿赠予中核钛白。
(四)发行数量
本次拟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共计发行不超过192,121,212股股份,其中,李建锋认购91,177,463股,郑志锋认购44,694,886股,陈富强认购25,029,167股,胡建龙认购17,878,031股,以诺投资认购13,341,665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50.28%(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五)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中核钛白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本次发行
股份数量 |
发行后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李建锋 |
30,000,000 |
15.79% |
91,177,463 |
121,177,463 |
31.71% |
郑志锋 |
- |
- |
44,694,886 |
44,694,886 |
11.70% |
陈富强 |
8,000,000 |
4.21% |
25,029,167 |
33,029,167 |
8.64% |
胡建龙 |
7,000,000 |
3.68% |
17,878,031 |
24,878,031 |
6.51% |
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479,232 |
11.30% |
- |
21,479,232 |
5.62% |
以诺投资 |
- |
- |
13,341,665 |
13,341,665 |
3.49% |
其他股东 |
123,520,768 |
65.02% |
- |
123,520,768 |
32.33% |
合计 |
190,000,000 |
100.00% |
192,121,212 |
382,121,212 |
100.00% |
(六)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目前确定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审计完成后,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如下约定处理: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由中核钛白股东共同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若产生亏损,由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中核钛白全额补足。
(七)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本性质 |
1 |
李建锋 |
30,000,000 |
15.79%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 |
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479,232 |
11.30%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 |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
12,240,962 |
6.44%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 |
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5.26%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5 |
陈富强 |
8,000,000 |
4.21%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6 |
胡建龙 |
7,000,000 |
3.68%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7 |
游国华 |
3,182,300 |
1.67%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 |
戴联平 |
1,419,410 |
0.7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1,215,094 |
0.64%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 |
924,399 |
0.49%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新增股份于2013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本性质 |
1 |
李建锋 |
121,177,463 |
31.71%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 |
郑志锋 |
44,694,886 |
11.70%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3 |
陈富强 |
33,029,167 |
8.64%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4 |
胡建龙 |
24,878,031 |
6.51%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5 |
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1,479,232 |
5.62%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6 |
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3,341,665 |
3.49%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7 |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
12,240,962 |
3.2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8 |
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0 |
2.62%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9 |
游国华 |
3,002,300 |
0.79%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 |
戴联平 |
1,501,410 |
0.39%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数量(股) |
比例 |
|
比例 |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
190,000,000 |
100.00% |
382,121,212 |
100.00% |
1、人民币普通股 |
190,000,000 |
100.00% |
382,121,212 |
100.00% |
其中: |
有限售条件 |
76,479,232 |
40.25% |
268,600,444 |
70.29% |
无限售条件 |
113,520,768 |
59.75% |
113,520,768 |
29.71% |
2、其他 |
0 |
0.00% |
0 |
0.00% |
三、股份总数 |
190,000,000 |
100.00% |
382,121,212 |
100.00%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仍具备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股份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1、2012年8月9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决策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2、2012年9月27日,江苏以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普通合伙人决议,同意以诺投资以其持有的金星钛白6.9444%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认购中核钛白此次发行的股份,股权价值以东洲评估出具的以2012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确定。以诺投资于同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3、2012年9月27日,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4、2012年9月27日,中核钛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重组方案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2年10月15日,中核钛白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等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6、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2年第3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有条件审核通过了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重组于2013年1月16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7、2013年1月21日,交易对方直接持有的金星钛白100%股权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上述股权持有人变更为中核钛白。
8、2013年1月22日,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2XAA1039-1号)。
9、2013年1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预登记确认书》。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向李建锋发行的91,177,463股股份、向郑志锋发行的44,694,886股股份、向陈富强发行的25,029,167股股份、向胡建龙发行的17,878,031股股份、向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发行的13,341,665股股份已完成股份预登记手续,预登记的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
10、2013年1月30日,本公司完成了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在获得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交易对方与中核钛白进行了金星钛白相应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对方持有的金星钛白100%股权已于2013年1月21日完成过户手续。
2013年1月22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2XAA1039-1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1月22日止,中核钛白已收到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其合计持有的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按3.3 元/股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19,212.1212 万股,投资额63,4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00 万元,实际投资款净额为61,4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92,121,212.00元(壹亿玖仟贰佰壹拾贰万壹仟贰佰壹拾贰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21,878,788.00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资产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全部完成。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金星钛白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资产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移转。
(四)股份发行登记及上市情况
2013年1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预登记确认书》。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向李建锋发行的91,177,463股股份、向郑志锋发行的44,694,886股股份、向陈富强发行的25,029,167股股份、向胡建龙发行的17,878,031股股份、向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发行的13,341,665股股份已完成股份预登记手续,预登记的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
本次向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3年2月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3年2月1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交易对方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承诺:所持本次发行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承诺的锁定期,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如下:
发行对象 |
发行数量(股) |
销售期 |
上市流通时间 |
李建锋 |
91,177,463 |
36个月 |
2016年1月31日 |
郑志锋 |
44,694,886 |
36个月 |
2016年1月31日 |
陈富强 |
25,029,167 |
36个月 |
2016年1月31日 |
胡建龙 |
17,878,031 |
36个月 |
2016年1月31日 |
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3,341,665 |
36个月 |
2016年1月31日 |
合计 |
192,121,212 |
- |
- |
(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核钛白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中核钛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公司审慎核查: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及标的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也未出现标的资产相关盈利预测未能实现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适时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和调整。对须更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程序、信息披露和报备义务。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2年9月27日签署了《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主要承诺包括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李建锋关于承担标的资产无权证房产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超额办证费用的承诺,李建锋关于承担无锡豪普两处无证房产无法按期办理权证或被限期拆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承诺,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承担因标的资产对外担保造成的损失的承诺以及李玉峰关于转让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交易各方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系:
对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进行审计,按照中核钛白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确定期间损益的归属。
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中核钛白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60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中核钛白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截至2013年1月28日:
(一)中核钛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核钛白已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标的资产相关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中核钛白已经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核钛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出具的各项承诺及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中核钛白尚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持股数变更、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改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予以公告。在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最终实施完毕。(注:本公司已于2013年1月3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认为,截至2013年1月28日: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验资、股份登记手续,符合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相关承诺之履行条件尚未全部具备或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有待交易对方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履行。
(四)交易双方需继续履行相关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中核钛白有权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信达证券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中明确了信达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信达证券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1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2号;
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2XAA1039-1号《验资报告》;
5、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预登记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
6、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7、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二、备查地点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359号二楼(嘉峪关市人才市场旁)
电话:0937-6211780
传真:0937-6211771
联系人:付玉琴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电话:010-63081032
传真:010-63081071
联系人:孙月行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3-01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1号),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公司”或“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相关实施工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方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以诺投资”)、李玉峰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人/本企业取得的中核钛白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限售期满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二、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中核钛白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中核钛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中核钛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人承诺在中核钛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中核钛白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人保证将依照中核钛白的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中核钛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三、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中核钛白现有主营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中核钛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的方式从事与中核钛白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3、如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单位出现与中核钛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中核钛白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中核钛白经营。
4、本人承诺不以中核钛白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中核钛白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四、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
(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人或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的关联公司兼职和领取报酬。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及行使基于本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所产生的职务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上市公司后续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可能规范并减少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其他关联方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五、李建锋关于承担标的资产无权证房产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超额办证费用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如未来中核钛白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我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中核钛白足额补偿;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办证费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我以现金承担。”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六、李建锋关于承担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两处无证房产无法按期办理权证或被限期拆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对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液化气站和应急池旁简易房两处构筑物,本人承诺:如果上述2处构筑物在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钛白”)100%股权注入中核钛白时尚未取得房屋权证,或因在金星钛白100%股权注入中核钛白前被限期拆除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我将按照上述构筑物的评估值以现金补偿中核钛白。”
(二)承诺履行情况
金星钛白100%股权已于2013年1月21日过户至中核钛白名下,截至2013年1月21日,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并未办妥承诺中提及的两处房屋的产权证。上述两处房屋评估值合计为52,797.96元。李建锋已于2013年1月29日以现金52,797.96元补偿了中核钛白,履行了承诺义务。故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七、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承担因标的资产对外担保造成的损失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在中核钛白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标的资产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标的资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中核钛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至李建锋等交易对方名下。从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出具此承诺直至2013年1月24日期间,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因承担对外担保造成给自身造成损失的情形。故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八、李玉峰关于转让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本人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0日内,将所持苏州宏丰的64%股权全部转让或转让至30%以下(参股),股权受让方应为与李建锋及本人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第三人。
2、本人保证在李建锋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股份超过5%(含5%)期间内,将不再从事任何与中核钛白经营业务相同、相似之业务。
3、本人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给中核钛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中核钛白。”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2年9月21日,李玉峰转让了其所持的39%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后,李玉峰所持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比例已降至25%。李玉锋没有从事任何与中核钛白经营业务相同、相似之业务。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李玉锋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