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若对本报告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摘要,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和《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特别提示
本次向控股股东烽火科技发行的新增股份23,351,189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采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26.39元/股。2012年5月17日,光迅科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光迅科技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2012年6月20日,该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光迅科技向烽火科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26.14元/股。本次新增股份登记日为2013年1月8日,上市日期为2013年2月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烽火科技承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2013年2月1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认购的光迅科技股份。该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交易或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的摘要, 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书(摘要)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光迅科技 | 指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
烽火科技、交易对方 | 指 | 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
电信器件、WTD | 指 | 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 |
邮科院 | 指 |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 指 | 光迅科技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烽火科技持有的电信器件100%的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光迅科技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烽火科技持有的电信器件100%股权 |
配套融资、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光迅科技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拟购买资产 | 指 | 烽火科技持有的电信器件100%的股权 |
交易总金额 | 指 | 依据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61,040.01万元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光迅科技与烽火科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光迅科技与烽火科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定价基准日 | 指 | 光迅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嘉源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众环海华 | 指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天职国际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中企华评估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若干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烽火科技发行23,351,189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电信器件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7,50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烽火科技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邮科院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烽火科技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四)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1146号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4月30日,交易标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7,662.94万元,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值为56,451.57万元,评估增值28,788.63万元,增值率为104.07%;收益法下的评估值为61,040.01万元,评估增值33,377.07万元,增值率为120.66%;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为61,040.01万元。
根据公司与烽火科技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为61,040.01万元。
(五)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烽火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亦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上述定价原则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的定价情况分别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
光迅科技向烽火科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即26.39元/股。2012年5月17日,光迅科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光迅科技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2012年6月20日,该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光迅科技向烽火科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6.14元/股。经公司与标的资产出让方协商,最终发行价格为26.14元/股。
2、配套融资所涉发行股份的定价
光迅科技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不低于26.39元/股。在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上述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26.14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光迅科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文后,由光迅科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估值为61,040.01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不超过7,500万元。按照26.14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向烽火科技发行股份数量为23,351,189股;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869,166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份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烽火科技以所持电信器件100%股权所认购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八)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自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在前述期间发生的亏损及损失由控股股东烽火科技承担,烽火科技应以现金方式补足亏损及损失部份。
(九)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待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十)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迅科技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十一)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本公司拟向烽火科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电信器件100%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烽火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 | 童国华 |
注册资本 | 600,000,000元 |
实收资本 | 600,000,000元 |
营业执照号 | 420100000276346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81613-8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鄂国地税武字420101581816138 |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烽火科技持有本公司54.84%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邮科院持有烽火科技10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邮科院成立于1974年,2000年由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注册资本113,324.40万元,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邮科院及其下属企业主要从事光通信传输设备、光纤图像传输设备、光纤光缆、光电子器件、光通信仪表、光缆专用设备、无线通信设备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
三、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总股本(%)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总股本(%)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400.00 | 46.25 | 9,735.12 | 53.10 |
国有法人持股 | 7,400.00 | 46.25 | 9,735.12 | 53.10 |
其中: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 7,400.00 | 46.25 | 9,735.12 | 53.1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600.00 | 53.75 | 8,600.00 | 46.90 |
国有法人持股 | 318.97 | 1.99 | 318.97 | 1.74 |
其中: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 318.97 | 1.99 | 318.97 | 1.74 |
股份总数 | 16,000.00 | 100 | 18,335.12 | 100 |
本次发行前,烽火科技持有本公司48.24%的股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邮科院持有烽火科技10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烽火科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将由48.24%上升至54.8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邮科院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光迅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同时,根据《证券法》、《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超过25%,股权分布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实施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 | 10,054.0890 | 54.84 |
江苏中天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60.0000 | 11.78 |
GONGEN GU | 318.9997 | 1.74 |
武汉科兴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06.7200 | 1.67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富锦6 | 112.9558 | 0.62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精英之淡水泉 | 103.3082 | 0.56 |
缪国庆 | 100.0000 | 0.55 |
中国银行—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 97.1107 | 0.53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73.6161 | 0.40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0000 | 0.38 |
四、本次交易未发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发行未发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从光通信领域内子系统和光无源器件两大类光电子器件延伸至光有源器件生产,通过集成智能化功能模块或子系统产品,实现有源器件业务与无源器件业务之间的融合,公司的产品线将得以丰富,并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光电子器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迅科技将持有电信器件100%股权。电信器件的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良好,本次交易将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根据经众环海华审计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告,本次发行前后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合并口径)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2012.10.31 | 2011.12.31 | 2012.10.31 | 2011.12.31 |
总资产 | 160,573.97 | 162,056.32 | 254,235.15 | 240,292.48 |
总负债 | 44,689.23 | 50,599.55 | 106,452.66 | 102,439.7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5,884.74 | 111,456.77 | 147,782.49 | 137,852.7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115,884.74 | 111,456.77 | 147,782.49 | 137,852.77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7.24 | 6.97 | 8.06 | 7.52 |
项目 | 2012.1-10月 | 2011年度 | 2012.1-10月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79,876.72 | 110,724.53 | 172,411.72 | 207,234.68 |
利润总额 | 8,919.24 | 12,785.82 | 15,036.49 | 18,316.50 |
净利润 | 8,222.02 | 11,167.99 | 13,723.69 | 16,293.4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222.02 | 11,167.99 | 13,723.69 | 16,293.4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1 | 0.70 | 0.75 | 0.8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1 | 0.70 | 0.75 | 0.8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2 | 0.60 | 0.49 | 0.74 |
注: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未考虑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配套融资的影响。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均大幅增加,公司规模扩大、营业收入增加,增强了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未来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建立健全了相关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制定了与之相关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并予以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保持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管理机构均独立运作,确保公司重大决策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要求形成。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切实履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不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以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1、2012年5月4日,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邮科院、控股股东烽火科技以及电信器件的相关领导召开会议,就公司和电信器件进行重组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2、2012年5月7日,公司及邮科院相关领导与券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了本次重组各项准备工作。公司及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与烽火科技及聘请的各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同日,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开始停牌。
3、2012年5月10日,烽火科技召开2012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烽火科技以所持有的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购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同日,邮科院作出《关于武汉烽火科技有限有限公司以资产认购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的决定》。
4、2012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5、2012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相关议案。
6、2012年8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于本次交易标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
7、201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8、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740号),核准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9、201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10、2012年1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整本次配套融资金额的相关议案,将本次配套融资的融资规模由不超过15,26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7,500万元。
11、2012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12、2012年12月18日,公司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89号)。
13、2012年12月21日,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电信器件100%股权登记至光迅科技名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14、2012年12月21日,天职国际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天职汉QJ[2012]T17号《验资报告》。
15、2013年1月8日,本次发行股份完成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预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向烽火科技特定对象发行23,351,189股股份的预登记手续。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及时开展了资产交割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1日自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得了换发的电信器件注册号为420100000029439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的资产已变更登记至光迅科技名下,双方已完成了电信器件100%股权的过户事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电信器件成为光迅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2、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电信器件100%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3、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2年1月8日出具的《证券预登记确认书》,本公司已于2012年1月8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份预登记,本次发行的23,351,189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烽火科技名下。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公司审慎核查,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公司及电信器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止,上市公司及电信器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
(二)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为标的资产股东层面的变动,因此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涉及电信器件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变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按照其与现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2年8月10日,公司与烽火科技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2年12月6日,公司与烽火科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1、相关协议生效及履行情况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公司已与烽火科技完成了电信器件100%股权的过户事宜。光迅科技本次向烽火科技发行的23,351,189股A股股份已预登记至烽火科技名下。交易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光迅科技与烽火科技签署的相关利润补偿协议正在执行中,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2、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承诺: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电信器件未来业绩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与烽火科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烽火科技需就标的资产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与评估报告中收益现值法所预测的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向光迅科技做出补偿。烽火科技对光迅科技的补偿为逐年补偿,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盈利补偿期限
本次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3年,即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12年度内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至2013年度,则盈利预测承诺补偿年度顺延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
2)承诺利润及实际利润的确定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出让方承诺电信器件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净利润数分别为4,115万元、4,756万元、5,528万元和6,081万元(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
光迅科技应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该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与评估报告中收益现值法所预测的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盈利补偿承诺及补偿方法
补偿方法为:光迅科技应在其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做出以下选择:
A、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烽火科技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B、书面通知烽火科技,烽火科技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烽火科技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烽火科技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回购议案、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注销的,上市公司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书面通知股份补偿义务人,要求其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以上公式中若烽火科技需要对光迅科技进行补偿,光迅科技每年以一元总价款回购烽火科技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三年累计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此外,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届满时,光迅科技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占光迅科技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本次交易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则烽火科技还需另行向光迅科技补偿部分股份;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期末减值额为光迅科技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光迅科技的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光迅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3、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邮科院和烽火科技作为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均作出承诺: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随行就市参考同期非关联交易价格”的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邮科院和烽火科技作为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均作出承诺:1)邮科院和烽火科技自身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邮科院和烽火科技自身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出售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上市公司的条件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条件相当。
5、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邮科院和烽火科技作为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中均作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6、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承诺
邮科院和烽火科技作为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说明》中均作出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邮科院和烽火科技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邮科院和烽火科技承诺未来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7、关于不会进行业务整合的说承诺
邮科院作为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实际控制人,在《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说明》中作出承诺:1)上市公司的定位: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本院未来产业布局规划,上市公司在本院的战略定位为:光电子器件产业。本院将全力支持上市公司按照上述战略定位方向发展,力争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光电子器件企业。2)本院及本院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3)本院短期内不会对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行业整合或产业升级。若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进行行业整合或产业升级,本院保证并也将促使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4)如本院及本院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8、期间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自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在前述期间发生的亏损及损失由控股股东烽火科技承担,烽火科技应以现金方式补足亏损及损失部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光迅科技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交割、股份发行已经完成。经公司审慎核查,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光迅科技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新增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
(二)重组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部分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条件尚未出现,在该等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重组方及相关方将需继续履行相应协议或承诺。上述相关后续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重组各方的约定,在本次重组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风险。
(三)后续配套融资事宜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公司将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69,166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办理股份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风险。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认为: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光迅科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相关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预登记手续;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在相关各方依约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本次重组的实施有助于光迅科技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光迅科技的长期发展空间,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迅科技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光迅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嘉源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光迅科技本次发行已完成证券预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于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但该等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光迅科技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均已生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协议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4、交易对方作出的各项承诺仍在履行期内,相关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6、烽火科技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烽火科技可以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且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23,351,189股股份已于2013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预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3年2月 1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3年2月1日)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烽火科技所持新增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即2016年2月1日流通)。
本次交易结束后,烽火科技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安排。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光迅科技与广发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明确了广发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广发证券对光迅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广发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广发证券结合光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交易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备查文件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89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3、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汉QJ[2012]T17号《验资报告》;
4、北京嘉源出具的《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二)查阅方式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光迅科技办公地址,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公司名称: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毛浩、吴海波、方诗春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
联系电话:027-87694060
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电 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7566
联 系 人:张欣、刘林东、金焰
(二)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斌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电 话:010-66413377
传 真:010-66412855
联 系 人:李丽、谭四军
(三)审计机构: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松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2-9层
电 话:027-85826771
传 真:027-85424329
联 系 人:王郁、汤家俊
(四)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35号
电 话:010-65881818
传 真:010-65882651
联 系 人:石来月、檀增敏【此页无正文,专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盖章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