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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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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规则”亟待统一

 当“资产管理”遍地开花之时,各类金融机构虽然从事本质上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其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实质上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在资管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如银行自称理财是遵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等文件,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基金公司又说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种种不统一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也助长了监管套利和风险。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开启,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导,变得不再没有可能。

 “从法律上看,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来说,是受托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表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不健全,同时受制于分业,使本质上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游戏规则”。

 有关专家解释说,目前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赚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但对银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并非如此。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委托资产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能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属于代客理财关系。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邢成以银行理财的性质举例说,从银行理财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关系。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刘坚中表示,由社会资金成立的、名称上冠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具体投资管理的公司,该类公司发起设立某项投资计划,并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另一类是所谓的“理财工作室”等类型的公司,其本身或许并不实际进行投资管理,而更多的是通过推介不同的投资产品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前者在实质是也是一种信托关系;后者只是提供一种投资咨询服务,甚至在由谁来监管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专家认为,目前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信托关系和非信托关系的一般合同关系两种,从法理上讲,若属于信托关系,投资者所投资资产的独立性及其受保护的程度会更高。因此很多学者机构都推崇建立统一的依托于信托关系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泛资产管理业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表示,我国理财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对整体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机制,缺乏统一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部分理财产品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在监管上应对相同法律关系的理财产品实行统一监管,探索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财富管理市场。

 部分专家提出,由于资产管理行业涉及诸多金融机构,业务类型也很复杂。因此,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应当设立一个新的法律来规范。而且,除法律法规统一之外,应由一个监管机构来进行管理,尽可能使监管有效,不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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