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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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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03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1月18日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3年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审议表决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5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书面回复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正和弘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2年10月23日,公司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流动资金社团贷款合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共24个月,年利率为8.15%。该贷款担保方式为:1、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和”)以持有本公司的1.6亿股流通股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质押担保。待公司办妥所购买的“国赫宫大厦”部分商业资产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土地(须有经贷款人认可的测绘结果)抵押登记手续,再将股权质押担保与资产抵押担保进行担保方式的置换。2、公司财务总监叶耀华先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四年。上述贷款事宜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4日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股权质押公告》。

 2012年10月23日,广西正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6亿股流通股质押给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股票质押事宜详见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披露的《股票质押公告》。2012年11月28日,广西正和将原质押给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1.6亿股本公司流通股解除质押。该股票质押解除事宜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披露的《股权质押解除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正和弘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和弘毅”)将其购买的“国赫宫大厦”部分商业资产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土地抵押给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在建工程及相应分摊土地之抵押登记手续已于2012年11月14日办理完成。

 为确保公司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上述《流动资金社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顺利履行,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正和弘毅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之盖章页)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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