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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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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收到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安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之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终结房屋产权,于2013年1月18日与大安区政府签署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安区凤凰乡街(镇)济公村(小地名马桑沟),建筑面积4791.91平方米。大安区政府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向公司支付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总计人民币19,52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伍拾贰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自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大安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公司补偿总额19,520,000元。

 二、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2013年1月21日晚,公司已收到大安区政府关于上述公司房屋征收补偿金额19,520,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大安区政府支付给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项19,520,000元,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公司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补偿按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平均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补偿于费用或损失实际发生时转入营业外收入;公司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扣除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公司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010年,公司办公地址从被征收房屋处迁至公司自贡工业园(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被征收房屋自此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本协议书的履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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