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收到本公司、烟台园城黄金矿业公司(本公司持股32%,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朱祖国三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徐诚惠
乙方:烟台园城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郝周明
丙方:朱祖国
住址:浙江省永嘉枫林镇凤岙村龙高路22号
身份证号:330324196408074793
二、协议主要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2012年8月2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乙方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丙方持有的部分股权,待完成对目标公司资产评估后,甲、乙方与丙方就评估后的资产在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拟收购具体公司名称及收购股权数额在该转让协议中加以约定。详见(2012-040号公告)
2、甲、乙、丙三方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丙方持有的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恒鑫矿业”)10%的股权(详见2012-042号公告)。
3、乙、丙双方于2012年8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乙方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收购丙方持有的恒鑫矿业4%的股权(详见2012-042-好公告)。
4、以上三份协议签订后,因丙方单方原因,其所持的恒鑫矿业股权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致使受让方不能取得股权,且转让方不能与受让方就最终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所占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受让方不能实现收购并控股目标公司之目的(详见2012-057号公告)。
三、协议主要条款
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各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三份协议”)解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三份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丙三方彼此之间因三份协议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第二条 丙方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协议解除的补偿金。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承诺互不追究解除三份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承诺妥善做好解除三份协议的所有后续工作,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
四、备查文件
1、《解除合同协议书》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