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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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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股票简称:鑫龙电器 股票代码:002298 公告编号: 2013-001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束龙胜先生的通知,束龙胜本人于2013年1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芜湖市九华北路118号
股票简称鑫龙电器股票代码0022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束龙胜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持股数量:97,467,346股   持股比例:23.8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6,000,000股 变动比例:1.47% 变动后持股数量:91,467,346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2.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目前没有具体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己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份数(股)减持比例 (%)
束龙胜大宗交易2013年1月8日6,000,0001.47
合计6,000,0001.47

本次减持后,束龙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为91,467,34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2.3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在本次减持期间任意30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的股份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公司将督促束龙胜先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束龙胜先生关于减持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ANHUI XINLONG ELECTRICAL CO., LTD.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鑫龙电器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束龙胜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泰华园1068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5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份数(股)减持比例(%)
束龙胜大宗交易2013年1月8日6,000,0001.47
合计6,000,0001.47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束龙胜:男,中国国籍,无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泰华园1068号。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由于公司和信息披露人自身资金需求以及支持慈善事业而减持。

二、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将根据市场情况可能继续减少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鑫龙股份91,467,346股股份,占其股份总额的22.37%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1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出售其所持的鑫龙股份共计6,000,000股,占鑫龙股份股本的1.47%,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
束龙胜合计持有股份97,467,34623.8491,467,34622.3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4,366,8365.9618,366,8364.49
 有限售条件 股份73,100,51017.8873,100,51017.8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未有买入或卖出鑫龙电器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鑫龙电器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束龙胜
A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鑫龙电器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2013年1月8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鑫龙电器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束龙胜

          签署日期: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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