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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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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80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6.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7.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原则上为2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3年1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发起资金(本公司固有资金)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整体资质较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参与认购与转让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80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上接A25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380009

 基金简称:中银添利债券发起

 基金英文简称:BOC Steadiness Increased Income Bond Seed Fund

 (三)基金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原则上为2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若募集期结束,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目标,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当日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目标,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给予全部确认。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T日),若预计次日(T+1)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目标,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给予全部确认。

 (十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和代销机构网点发售。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办理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代销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其中使用发起资金即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

 1.认购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3.认购的确认及限额规定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投资者提示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该账户的可不再办理开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销售代理人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5.已通过直销网点或销售代理人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拟通过其他销售代理人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代理人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二)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预留印鉴;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预留印鉴;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注意事项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6: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三)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中银基金e)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网上直销平台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网上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6:00 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

 (四)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9:0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月31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使用发起资金即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的投资人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计师: 汪棣、刘颖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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