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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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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编号:2012-6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总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11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7,680,858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8.69%。

 2、国有法人股股东出席情况:国有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1人,代表流通股股份31,779,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2人,代表股份5,901,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股东大会以37,680,8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在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131,326,57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4,909,851股,占总股本比例26.58%,其他股东持有96,416,719股。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131,326,570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总数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公司章程》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司法冻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权益。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股东大会以37,680,8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树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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