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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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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12-0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2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的董事1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1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设立金融产品部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设立金融产品部,主要职能为:组合运用金融工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设计、开发、营销、运营资产管理产品。

表决结果: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修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鉴于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为常规业务,原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相关修改条款如下: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删除“试点”业务转常规
第七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由融资融券业务分管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分管高管担任组长。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审议融资融券部等业务执行部门关于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和评估报告;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授权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批金额200万以下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等。第七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融资融券业务高管、分管客户服务高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根据市场状况及风险管理需要,决定须适度从严的相关具体规定;决定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根据业务状况调整相关部门融资融券业务职责分工;检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审议业务发展、风险监控和评估等报告;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审批或授权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等。修改“授权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批金额200万以下单一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

为“审批或授权相关部门及人员审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一)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业务规则和标准;参与拟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

(七)审批客户担保物的提交、提取。

(一)组织并参与拟定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业务规则和标准,参与拟定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

(十五)组织各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推广,牵头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绩效考核。

删除第(七)款“审批客户担保物的提交、提取”

增加第(十五)款 “组织各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推广,牵头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总部主要工作职责: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利用CRM等系统,规划客户服务新流程并跟踪优化;融资融券客户分类分级管理;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和投诉纠纷应急处置;融资融券客户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协助组织并指导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和管理;协助组织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协助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第十四条 客户服务总部主要工作职责:根据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利用CRM等系统,规划客户服务新流程并跟踪优化;融资融券客户分类分级管理;融资融券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和投诉纠纷应急处置;融资融券客户数据挖掘和分析工作;信用账户开户回访等工作;协助组织并指导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和管理;负责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协助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修改“协助组织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

为“负责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强制平仓后仍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诉讼追偿及处理其他相关法律纠纷。删除此条鉴于公司法律事务部撤销,故删去原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职责描述,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原法律事务部职责并入第二十二条合规管理部职责中。

(十三) 及时向公司报告严重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事件。

(十四)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证券营业部立即向合规管理部报告,并同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合规管理部。

(四)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收集客户征信材料并进行审核;对客户金融资产及其他财产的审核,审查客户的交易记录、财产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

根据业务、流程重新梳理了营业部职责 。

(三十) 融资融券业务的档案管理。

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 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报告司法机关对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及普通帐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事件。

(十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 其他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客户 ;

(十一)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增加“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增加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月份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月份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增加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增加“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及折算率、标的证券名单、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并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融资融券专栏公示。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增加“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表决结果:赞成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修订后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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