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2—050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2年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短信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关联董事陈均先生、张殷先生、傅建民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面签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陈均先生、傅建民先生、张殷先生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全票赞成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草案修订稿发表了补充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该草案修订稿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董事会将按照程序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机电 公告编号:临2012—051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2年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短信送达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面签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全票赞成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机电”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所涉及的众合机电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占本计划首次公告时众合机电股本总额30133.81万股的3.3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票来源为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总计26人。
4、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禁售期为授予日起一年,解锁期为禁售期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期满之日止。
5、授予日及授予方式: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6、授予价格: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计划公司增发的A股限制性股票。
7、价格与数量的调整: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将做相应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重新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解锁业绩条件:首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且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25%;第二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40%;第三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750万,且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80%。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9、解锁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30%:30%:4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可解锁时间 |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上限 |
第一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10、众合机电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并经众合机电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释 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解锁期 | 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依据本计划规定,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依据本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高管: | 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或与上述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人 |
董事会: | 指众合机电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众合机电股东大会 |
监事会 | 指众合机电监事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众合机电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授予日、T日: | 指众合机电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禁售期: | 指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
授予价格: | 指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众合机电股票的价格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浙江证监局: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备忘录》 | 指《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公司章程》 | 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众合机电《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众合机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
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9名;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骨干员工共17名。
(三)不得参与本计划的人员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众合机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总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截止本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30133.81万股的3.32%。
四、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合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万份) | 合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合计占本计划开始时总股本的比例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1 | 陈 均 | 总裁、董事 | 60 | 6.00% | 0.20% |
2 | 张 殷 | 执行总裁、董事 | 60 | 6.00% | 0.20% |
3 | 王国平 | 副总裁 | 50 | 5.00% | 0.17% |
4 | 凌祝军 | 副总裁 | 50 | 5.00% | 0.17% |
5 | 傅建民 | 董事、副总裁 | 30 | 3.00% | 0.10% |
6 | 薛仕成 | 副总裁 | 30 | 3.00% | 0.10% |
7 | 吕 萍 | 副总裁 | 30 | 3.00% | 0.10% |
8 | 李 军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30 | 3.00% | 0.10% |
9 | 江向阳 | 财务总监 | 30 | 3.00% | 0.10% |
小计 | 9人 | 370 | 37.00% | 1.23% |
二、骨干员工 | 17人 | 630 | 63.00% | 2.09% |
合计 | 26人 | 1000 | 100.00% | 3.32% |
其中:
1、骨干员工的具体授予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
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数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计划中,不存在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4、本计划中,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禁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禁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1、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可申请解锁额度上限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40%,各批实际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相关限售规定
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众合机电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禁售期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众合机电公司治理文件的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即: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每年转让其持有的众合机电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份;作为公司高管的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与重大事件间隔期:
1、公司推出本计划的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未满30日。
2、公司在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15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众合机电A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依据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众合机电股票均价8.30元的50%确定,为每股4.15元。
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
(一)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业绩条件:
(1)本计划禁售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首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600万,且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25%;第二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且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40%;第三次解锁的业绩条件为: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750万,且2015年净资产收益率比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80%。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且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应当计入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根据公司《考核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划分为四个等级。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C级及C级以下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激励对象各批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数量等于该批可解锁额度上限与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解锁系数的乘积,绩效考核解锁系数与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等级 | 定义 | 分值范围 | 解锁系数 |
A | 优秀 | 绩效得分≥100分 | 1.0 |
B | 良好 | 90分≤绩效得分<100分 | 1.0 |
C | 合格 | 75分≤绩效得分<90分 | 0.8-1.0 |
D | 不合格 | 绩效得分<75分 | 0 |
公司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因不符合解锁条件而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在当期解锁日后9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二)解锁安排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本计划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30%:30%:4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可解锁时间 |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上限 |
第一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锁期 | 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2、如公司未符合解锁条件导致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在当期解锁日后9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九、激励计划的审核、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一)审核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次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及摘要、《考核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5、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计划相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7、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修正后的激励计划及法律意见书;
8、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30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予、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股款,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激励对象未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解锁程序
1、激励对象向公司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公司是否达到解锁条件以及申请人的解锁资格审核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审查确认同意后,由公司统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4、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况时,本计划继续执行。但股东大会批准的合并、分立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属于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2、解聘或离职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3、丧失工作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本计划规定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仍可按本计划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可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由于上述各项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三)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