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搬迁补偿情况介绍
根据《宜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宜宾城市发展规划已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或“公司”)老厂区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的土地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之中。详情见2012年4月24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天原集团老厂区及天亿公司搬迁的公告》。
2012年7月,根据市委《关于同意天原集团搬迁事宜有关问题的批复》(宜委〔2012〕10号文),以及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2012年第32期会议纪要精神,天亿公司与四川宜宾临港开发区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收回天原集团公司下属宜宾天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沙坪镇石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协议》。详情见2012年7月30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二、收到搬迁补偿款的情况
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天亿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收到全部搬迁补偿款16024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规定处理,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